(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2).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 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来自:www.dichanshequ.com)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2.5.1规定。
厂房安全疏散距离(m) 表2.5.1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半地下室
甲
一、二级
30
25
——
——
乙
一、二级
75
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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