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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2.5.2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懒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
厂房懒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表2.5.2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m/百人)
0.60
0.80
1.00
注:①当使用人数小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5).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懒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使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0 m2;
2)、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向室外;
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铵钮;
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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