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
保修期计算一般为:
A.民用与公共建筑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B.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C.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D.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一年。
(2)保修期满后。
保修期具体规定为:
A.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及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修缮责任。
B.业主承担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
(3)其他情况。
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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