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柱、墙、梁
+4
-5
层高垂直
全高≤
6
全高>
8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表面平整(
5
4.3.3 钢筋工程
4.3.3.1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和生产许可证,对进场的钢材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检验不合格的钢材不得使用在工程上。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油污。
4.3.3.2进口钢筋应有出厂质量保证书和商检报告,进场后,应按规定进行机械性能复检,如用于焊接,应分批进行化学分析试验。
4.3.3.3对有抗震要求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其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一级抗震设计,不应大于1.25;二级抗震设计,不应大于1.4。
4.3.3.4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3.3.5Ⅰ级钢筋末端作1800弯钩,弯曲直径D≥2.5d,平直长度≥3d;Ⅱ、Ⅲ级钢筋末端作900或1350弯钩,Ⅱ级钢筋弯曲直径≥4d。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5d(d为钢筋直径)
4.3.3.6钢筋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6.1 电渣压力焊不得用于梁、板等构件中水平钢筋的连接。
4.3.3.6.2 一级抗震纵向钢筋的接头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二级抗震纵向钢筋的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4.3.3.6.3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当钢筋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接头。抗震墙分布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4.3.3.6.4 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片同时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4.3.3.6.5 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用铁丝扎牢外,保证受力钢筋位置不偏移时,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用铁丝扎牢。梁柱箍筋与受力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柱角筋弯钩方向平分模板夹角,柱筋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0。
4.3.3.6.6 钢筋的绑扎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4.3.3.7钢筋接头的设置位置、锚固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7.1 焊接接头及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4.3.3.7.2 采用绑扎接头时,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到搭接长度L的1.3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不得超过25%、受压区不得超过50%,接头处钢筋净距≥d及≥25mm。
4.3.3.7.3 采用焊接接头时,从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35d且<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而且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非预应力筋不宜超过50%、预应力筋不宜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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