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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品牌承诺书

浏览:6292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商业地产


商铺品牌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为xx步行街第一租赁人,已认租xx步行街   幢   层   号商铺,本铺在三年租赁期内的经营范围为:                 。本单位/本人承诺遵从步行街的规划,在开业后经营品牌           ,并需于签定认租协议后七天内到发展商处登记品牌名称。若未能经营品牌             ,本单位/本人愿意将该商铺转租给符合发展商经营规定的品牌商家经营,或委托发展商代为出租,一切费用应由接租者承担,否则,本单位/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

一、从签定本承诺书之即日起,本单位/本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授权发展商及/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出租本商铺,从即日起,发展商及/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代为出租本商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代理权。

二、如委托发展商出租的,月租金若低于280元/m2,发展商以每月40元/m2返还租金给承诺人,若租金高于280元/m2,超过240元/m2部分由承诺人收取(以发展商与认租商家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租金为准)。

三、如果承诺人自行出租,月租金高出于发展商规定240元/m2的租金差额由承诺人收取,低于240元/m2的,需经发展商同意,同意后发展商返还承诺人每月租金20元/m2的租金。

四、若经双方努力发展商和承诺人都找来经营商家愿意承租本商铺,以租金高的承租商家优先,租金相同的以发展商找来的承租商家优先。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借口要求发展商解除或终止与接租者之间的有关本商铺的租赁合同。

六、若经双方努力仍未能在开业日期之前出租该商铺,发展商免收租金,直至租出该商铺为止,但在此期间承诺人仍需支付该商铺的一切管理费用。

七、租赁期限届满,承诺人须保证给予接租者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

备注:品牌定义为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合法注册并取得商标证书之品牌商标,并在国内各地有专卖店。另国外品牌定义为国外具备一定数量专卖店,发展商保留最后解释权利。

发展商: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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