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措施和方法,即建立法律条令保证生态城市的顺利进行。建立适应生态城市建设的法规综合体系,使生态城市的建设法律化、制度化,是保证其战略、政策和措施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这样生态城市建设得到法律保证,有法可依,对不符合生态城市建设的行为就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甚至法律手段,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生态城市是一种以和平为功能的建设观。建立生态城市不仅仅涉及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改造和建设,还涉及到人们的观念、意识、伦理和生活方式,因此需要各学科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综合分析、系统进行。目前,人类不仅要和自然作斗争,也要和自身作斗争,而生态城市将结束这场自我毁灭的战争,结束和自然为敌的状态,创造一个舒适、宁静的人类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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