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警告
员工如犯有下列过失之一,公司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1.1无故迟到或早退;
1.2当值时制服穿戴不齐或仪容不整;
1.3忘记或不适当地佩戴员工证;
1.4上下班不打工咭
1.5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1.6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乘搭客升降梯;
1.7工作态度不认真(包括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看报纸、
吃零食等);
1.8发出不必要的声浪,喧哗等有碍大厦安宁或值班时作不必要的攀谈;
1.9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到其它部门闲荡;
1.10未能保持储物柜的整洁;
1.11擅自调用储物柜或柜内存放食物和饮料;
1.12高声与他人对话或肆无忌惮地对他人过分亲热;
1.13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烟头、涂画破坏卫生整洁;
1.14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1.15不正确地使用任何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守则;
1.16在工作时间使用粗言秽语;
1.17无故干扰其它员工的正常工作;
1.18工作时间打盹;
1.19未经请示外出会客;
1.20无故擅闯经理办公室;
1.21私下议论员工。
2.书面警告及最后警告
员工如有犯下列过失,公司将视乎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或最后警告。
2.1重犯口头警告之过失;
2.2工作散漫,经常迟到或早退;
2.3当值时睡觉;
2.4对上司、同事、客人表现不礼貌;
2.5疏忽、不小心损毁或损坏公司物品、安全卫生设施或他人财物;
2.6吵闹、粗言秽语,骚扰公司或大厦用户安宁;
2.7违反吸烟条例,在当值时间、公共场所或指定非吸烟区内吸 烟;
2.8不服从主管或上司的合理指令,或工作不努力,多次未能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9私自带朋友或其它人员出入公司工作地点;
2.10保安员非因公穿着制服离开公司管辖范围;
2.11挑拔打架或煸动、参与公司内的吵架事件或在宿舍酗酒殴斗滋事;
2.12教唆他人或代人打工咭;
2.13未经许可,在员工报告板或公司其它地方张贴、更改、取走或撕毁本公司公告或文书;
2.14发表虚假或诽谤的言论,影响公司、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
2.15未经部门主管批准私自配储物柜钥匙或公司内任何锁匙;
2.16在储物柜内或公司其他地方存放未经批准的物品;
2.17在公司范围内未经公司同意作何形式的募捐;
2.18违反工作章程;
2.19无故旷工;
2.20擅自拆阅和翻阅员工私人信件或资料。
3.停薪停职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员工实施停薪停职:
3.1经发出最后警告而再犯,以等待公司决定是否予以开除者;
3.2听候刑事案中审判结果者;
3.3拒绝接受公司指定的体格检查、诊治或防疫注射者。
4.即时解雇
凡犯有下列严重过失者,公司将给予即时开除。被开除的员工,将自动丧失其在公司享有的一切权益而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4.1恶意恐吓、危害公司员工、客人或其他人员;
4.2蓄意破坏、盗窃公司或客人财物;
4.3向他人明示或暗示有关贿赂的行为(包括收受利益豪华款待);
4.4擅离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4.5作不道德、猥琐、下流的行为和交易;
4.6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
4.7蓄意违反或疏忽公司发出的合理指令;
4.8经常违反公司规则,经多次警告后依然屡教不改;
4.9无充分理由而故意拒绝执行任务;
4.10做出行骗或不忠实的行为或拾遗不报;
4.11携带或收藏一切违禁品(如枪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淫秽刊物等);
4.12受酒精或其他麻醉物药物影响当值;
4.13在公司利用工作之便贩卖或向任何人兜售私人物品;
4.14做出任何破坏公司声誉或公司利益的行为;
4.15夜班员工当值时睡觉;
4.16赌博或围观赌博成性者;
4.17触犯国家刑事法规而被判有罪者;
4.18盗取或复制公司机密资料,或对泄漏机密情节严重者;
4.19严重违反公司保安条例;
4.20诬告他人者,情节严重的,将送交政府有关部门追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21试用期内,违反公司规章;
4.22有聚赌或卖淫嫖娼悉众斗殴者;
4.23携带毒品、危险品进入公司或各处工作场所或员工宿舍者;
4.24偷窃公司财物、贪污、挪用或侵占公款者;
4.25连续旷工三天者、月累计三天者、年累计五天者;
4.26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侮辱上级之行为者;
4.27在本公司内有违善良风俗行为情节严重者;
4.28品行顽劣,行为乖张,无事生非,屡教不改者;
4.29思想不良,煽动他人
十五.员工上诉
当员工对其所受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可提出上诉。员工可亲身或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诉。行政人事部将视情况,决定召开纪律小组会,研究是否接受办理。一般轻微过失的上诉,小组成员由行政人事经理及有关部门经理组成;若属严重过失的上诉,小组成员则由保安部主任、有关部门经理及行政人事部经理组成。纪律小组的决定将提交总经理审批后最后决定。
十六.表彰
1.如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将对其进行表彰:
1.1 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成绩良好,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
1.2 为公司做出显著功绩者;
1.3 防止灾难于未然或发生灾难时有特别功劳者;
1.4 对国家、社会作出功绩,使公司和员工的名誉得到提高者;
1.5 在业务上进行有益的发明、创造、改良和研究者;
1.6 检举贪污、收受回佣之行为得当者;
1.7 对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的策划与修订,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1.8 励行增收节支,创经济效益卓著者;
1.9 勇于负责,善于处理紧急事件,措施得力完成紧急任务者;
1.10 具有显著领导绩效者;
1.11 检举违规或制止损害公司利益得当者;
1.12 爱护公物,并能与损坏公物之行为作斗争者;
1.13 品行优良、奉公守法,能力卓越,工作勤勉者;
1.14 其它优良事迹足以奖励者。
2.表彰种类:
有关前条规定的表彰有如下4种,亦可同时采用2种以上:
2.1 张榜公布表扬
2.2 奖状或荣誉证书
2.3 奖品
2.4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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