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提要:虽然小区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来了《协调函》,可是,张女士还是把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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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们一家人出门探亲,回来之后发现家中被盗了,虽然家中没有现金,但是笔记本电脑、相机,还有金镯子、金项链都被偷走了。我到家发现后第一时间就报警了,警方认为小偷是从我家一楼的花园撬窗进来的。”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爵仕观邸的张女士告诉记者。
据张女士回忆,由于她家住一楼,客厅外还有一个小花园,出门前特意把门窗都关好了。“现在快过年了,一楼本来就不安全,我出门前还特意嘱咐我们园区的保安,帮着看着点。”张女士说。
张女士家住的小区平时有外来车辆入园,小区保安都要登记的,这次被盗让张女士十分不解,“平时交了那么多物业费,小区物业花钱雇的保安看守大门,怎么能让小偷入室偷盗呢?我觉得物业公司的保安有责任,应该给我们业主一个说法。”张女士气愤地说。
2009年张女士入住爵仕观邸小区,入住后就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上明确写着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持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建平安小区等等,其中包括应在大门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约定。
张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给个说法,物业公司经调查发现,张女士出门那三天,由于保安临时更换的原因,确实那三天物业保安没有对外来的车辆与人员进出进行登记。
虽然小区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来了《协调函》,可是,张女士还是把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因为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封闭式管理服务,未对外来车辆或人员进行登记等安保义务,未能认真防范犯罪分子入室作案,导致张女士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正解:物业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承担的安保职责,是一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的服务。实际生活中,物业小区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中均会约定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条款,除经双方特别约定,“安保”应理解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比如一些园区的景观水池,未采取警示标志或安全隔离装置,导致业主不慎摔入池中受伤。有时我们也听到电梯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时发生危险,造成业主财产或人身安全损害的事情。有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约定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监控、安全保护服务,而物业公司却因为疏忽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对业主利益造成损害。这些情况,作为物业公司就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业主家遭窃,这是第三人对业主造成的直接侵害。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物业公司有防范、制止业主免受第三人侵犯的责任,若违反了应当积极作为的安保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直接侵权人又没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很好地做好安保工作,那么承担第三人对业主侵害的责任就会很小。当然,物业公司承担的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以收取小区物业费中安保费用的一定限额作为上限,不应承担业主损失多少就赔多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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