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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浏览:6197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来自:www.dichanshequ.com)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

www.dichanshequ.com 资料,并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提出保护方案。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手续。
    按照规定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就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的代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及时制止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指定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构配件、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需要拆移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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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各类设施的安全。
 

www.dichanshequ.com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根据安全生产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建筑疏散通道、工业建筑的安全防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中提出的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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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的3‰至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配备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提出安全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提出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一)搭设脚手架、临边防护;
    (二)使用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设备;
    (三)进行深基坑支护、模板浇注、土方挖掘;
    (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项目。
    上述项目施工时,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防护,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www.dichanshequ.com ,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对建设工程实行围栏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设备、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恶劣天气和特殊环境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滑、防冻、防汛和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等专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周围居民、行人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作业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检验有关证件;抽检安全防护用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中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装垂直运输机械。拆装垂直运输机械的单位应当对拆装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指挥从业人员违章施工或者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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