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算要求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平方米为单位。
(2)全幢建筑面积计算尺寸与套内独用建筑面积,计算尺寸分别注记,尺寸注记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计算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如全幢建筑面积、套内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保留四位小数。
(4)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六位小数。
(5)最终计算成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3、资料整理
每幢房屋的分套建筑面积计算均应有勘测报告。勘测报告包括勘测报告封面;分套建筑面积成果表;全幢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全幢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四至图(总平面图)及分层图。
其中可提供经房屋买受人的是勘测报告封面、分套建筑面积成果表,四至图及相应的分层图。
五、注意事项
1、操作方便,丈量准确。实地丈量套内建筑面积时不分间丈量,不区分使用面积和非共用墙面积。只要按套内使用面积的总范围量取所需尽寸即可。
2、原始设计的假层,层高超过1.8米(含1.8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并参与全幢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假层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层高超过1.8米(含1.8米)部位的使用面积及与其相连的一半墙体面积(另一半墙体计入总建筑面积内)之和。
3、客厅、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该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4、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公有住宅出售过程中,一幢房屋已部分出售,并按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文“异产同幢建筑面积摊算办法”计算过分套建筑面积的,其计算成果仍可使用,不再重新计算。
5、新建住宅或室外楼梯为两层以上服务的其建筑面积归至两层以上,参与两层以上建筑面积分摊。
6、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已按“异产同幢建筑面积摊算办法”预测过房屋分套建筑面积的,房屋权属管一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