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5)提要: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源 自物业论文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5)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无论单层房屋高于2.20米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内的夹(假)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技术层)、阁楼(暗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层内夹(假)层层高和下部剩余层高均在2.20米以上时,夹层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下其中一部分层高不足2.20米时,则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通道上空高度不大于一楼层),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凡占用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梯、井道等的层数取决于其依附(通过)的主体建筑的层数(不管其是否在每层处开门与否)。
电梯坑不计算层数不计算面积,电梯机房计算面积不算层数。
(5)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架空层、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地下室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负层计算。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室外钢梯计算建筑面积,爬梯不计面积。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斜屋面结构和别墅、复式楼等的斜屋顶部分超过2.20米,超过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算外半墙建筑面积。
上述斜屋顶应满足永久性、坚固、通风、采光等条件,且可供人们居住或储存物品。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是楼房向外悬挑出底层的封闭楼层房屋,层高不低于2.20米,按楼房处理。
(9)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谓的与房屋相连,是指走廊的顶盖和柱与房屋的结构相连,即两者的梁、柱、墙相连,其中柱为承重的结构柱。
(10)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封闭的架空通廊系指架空通廊采用实体栏板作围护,栏板以上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或和房屋一样,由墙体全部围闭,并有门、窗。
(11)有柱(双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层高不低于2.20米的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门斗在主墙体以内的部分应包含在底层房屋建筑面积中。
门廊和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的永久性、结构牢固的顶盖。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墙厚按主体墙厚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执行。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且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6)有变形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有盖无柱外走廊、檐廊,其顶盖可以是盖板或由建筑物(房屋)突出而形成的。当上盖的高度不大于一楼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柱的阳台,只要是未封闭就只能计算底板水平投影一半的建筑面积(廊、阳台相区别)。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一般只有室外楼梯所能攀登的最上一层存在有无顶盖的问题。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所有层高低于2.20米(不含2.20米)的房屋,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楼梯、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挑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走廊、檐廊无围护结构的。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8)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包括有柱和有围护结构)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
(11)已计算建筑面积楼梯(自动扶梯、室内楼梯、室外楼梯等)下方的空间(包括超过2.20米、封闭利用的)。
(12)在设计上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部位,不计算面积,不参与分摊。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建筑。
屋顶上的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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