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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商住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浏览:6708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业主自治

嘉园商住小区业主临时公约提要: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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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园商住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差法律、法规、政策,为使用、维护、管理好本物业,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本临时公约对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嘉园;

  坐落位置:**市火车南站27-2#、28-2#地;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至:规划道路;西至:客村路;南临:邵阳大道;北邻:规划道路。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施、供电系统、照明设施、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场地、道路、室外给排水管道、流泥井、化粪池、照明设施、高低压配电房、共用设备用房。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

  1物业管理用房

  2未出售的门面

  3社区用房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给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时间为上午7:00~12:00,下午14:30~19:00,中午不得进行产生噪音、气味的施工,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照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和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和行驶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随意损坏、拆除、改造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随意高空抛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赌博、色情、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团体活动,违禁品(如黄色书刊、画片、唱片、录像等)带入小区;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小区内饲养宠物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输有关证件,豢养者要对其行为负责;

  2若有合理投诉,应将宠物迁出小区外。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本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临时公约,制定本物业《用户手册》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依法按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可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公告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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