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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浏览:6887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业主自治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要: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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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 条例》、《业主大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金碧御水山庄

  座落位置: 花都区狮岭镇山前旅游大道**山庄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面积: 636,264.80平方米

  建筑物区域四至:

  东至芙蓉嶂风景旅游度假区

  西至六花岗水库

  南至山前旅游大道

  北至王子山森林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 和物业买卖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 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 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 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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