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委员会议之召开提要:发生重大事故有及时处理之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员请求召开管理委员会议时
文章 来源自 房 地产(www.dichanshequ.com)小区管理委员会议之召开
一、主任委员应每月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议乙次,共同研议大楼事务。
二、发生重大事故有及时处理之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员请求召开管理委员会议时,主任委员应尽速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议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三、管理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参加,其讨论事项应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决议通过。
四、管理委员会议时各住户均可列席陈述意见,惟住户有参与权而无表决权。
五、有关管理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会时间、地点。
2.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名单。
3.讨论事项之经过概要及决议事项内容。
4.住户建议事项之讨论决议内容。
5.依前数之通过决议案,在主任委员签认後,於三日内文付书面资料於执行监委存查。
六、提出纠正及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时,则对违法者提出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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