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相应停止服务或其它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个人或单位,拒绝主动将占用费或经营收益归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基金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采取行政、诉讼等方式向相关责任人追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出售或出租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或承租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 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执行本公约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广场、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物业的共用配套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如业主更变时,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小区综合楼、水中楼、架空层车库(车房)的产权属发展商所有,不属于共有物业。
第三十四条 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其经营和收益由物业公司支配,主要用于物业公司营运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的,提请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业主委员会代表签署:
xx居业主大会
xx居业主委员会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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