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提要: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 它 精品公 文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住宅:㎡、非住宅㎡);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区域以图纸标明为准。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绿地及花园、、等。
第六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4、。
第四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为白天:晚上:,节假日为:白天:;晚上: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安装太阳能装置。
□太阳能装置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或。
第十七条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封闭阳台。
□业主封闭阳台的,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统一安装在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通向天顶、天台或等部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
第十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大厦)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本小区(大厦)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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