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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浏览:6814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管经营

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提要: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证照不符、不佩戴胸牌、不统一价签,当即予以批评,连续3次不改正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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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为维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针对小商品、服装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场小商品、服装厅摊位、柜台,实行租赁合同制。采取自愿原则,每年一月市场办公室与承租方签定承租合同。摊位、柜台价格,根据位置、物价变动而定。

  二、场内的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厅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关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制度,负责厅内安全。反映承租人的要求和意见。经常对本厅的电源、电器设备、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问题严重或当时不能解决的应迅速上报市场主管领导。

  三、市场经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服从管理,做到:

  1、不在市场内吸烟,乱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遵守、执行市场各项管理规定,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统一佩带胸牌,统一价签,统一实行索证、索票和信誉卡制度。

  3、不得经营假冒商品,劣质商品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

  5、承租方停止经营时,须提前三十天向市场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转租、出租摊位、柜台。

  6、按时、按规定,足额交纳应交纳的费用。

  四、处罚规定

  1、市场内吸烟、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收缴物品外,并扣押金100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根据损失轻重,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租赁方单方终止与承租方的合同。

  2、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证照不符、不佩戴胸牌、不统一价签,当即予以批评,连续3次不改正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连续5次不改正者,视不不服从管理,市场主办单位单方终止其经营合同。

  3、售假冒商品、劣质商品,或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扣缴其物品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市场开办单位视情节轻重,确定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未经市场主办单位同意,擅自转、出租柜台、摊位。发现收回,单方废除合同,租金概不退还。

  5、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除扣缴其商品外,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无故不按时、足额交纳税费者,不再与其签定下期承租合同,如数扣除相应押金,并不准在其该市场内经营。

  7、凡违背市场规定,给市场造成影响,被媒体爆光者,即停止该经营者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单方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还;两年内不与该经营者签定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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