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
⑴公变用户按穗经[1998]66号第五条的规定,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由电力部门直接摊计。
⑵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
①用户承担部分
用户差额分摊电量=用户用电量/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
②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
总表与分表差额-用户差额分摊电量和
③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①、②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
2、水泵用电分摊
从使用水泵楼层开始,按用户数平均摊分。
水泵用户分摊电量=水泵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户数
3、电梯摊分方法
电梯摊分按楼层系数法。
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0~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摊分。
①基本电量=电梯电量/一段户数*1+二段户数*1.2+……+N段户数*[1+(n-1)*0.2] (1段) (2段) (3段) (N段)
②各段用户摊分电量=基本电量×[1+(n-1)×0.2]×入住率
③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
电梯电量-用户分摊电梯电量和
④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②、③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
4、梯灯分摊
按有安装梯灯的楼层用户数,平均分摊梯灯电量。
梯灯分摊电量=梯灯电量/已安装梯灯楼层用户数”
九、《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分摊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中央空调用电、其它公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所用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电梯的耗用电量。
中央空调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中央空调的耗用电量。
其它公用电量是指住宅对讲系统、小区内道路照明、公共楼道照明电器等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所耗用电量。”
“第六条 分摊的公式
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
(1)公变用户由电业部门按现行分摊方式直接摊计。1
(2)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
①用户承担部分
用户差额分摊电量=用户用电量×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
入住率=已售住宅面积+其它实际入住住宅面积
-----------------------------------------------------
住宅总面积
物业管理单位按其管理用房的面积计入“其它实际入住住宅面积”。
②开发商承担部分
2、水泵用电分摊
由使用水泵楼层,按用户用水量摊分。 水泵用户分摊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单户用水量×水泵用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总用水量
3、电梯用电分摊方法
电梯分摊按楼层系数法。
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1-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
①基本电量=电梯电量
-----------------------------------
一段户数×1+二段户数×1.2+三段户数×1.4...段户数×[1+(n-1)×0.2]
(1段)(2段)(3段)(N段)
②各段用户摊分电量=基本电量×[1+(n-1)×0.2]×入住率 ]
③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
电梯电量 — 用户分摊电梯电量和
④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②、③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
4、中央空调电分摊方法按
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户中央空调用电量=用户建筑面积×中央空调总用电量/中央空调用户总建筑面积
如有中央空调使用计时条件的,应结合使用时间进行分摊。
5、其它公用电量分摊方法
按用户数,平均分摊梯灯电量。
其它分摊电量=其它公用电量/用户数”
十、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第13条:“物业管理企业自用部分产生的水、电、气、热等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热等费用由业主承担。”
十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网业主咨询“物业公摊水电费”问题,内容如下:“现在住的小区都在收公摊水电费,我的房子装修好了,曾经住了一段时间,回了老家,中间有3个多月没在小区里住,现在物业的要收这段时间的公摊费用,想咨询一下,小区的公摊水电费包括哪几部分,及它的开始收取时间。是否和物业管理一样子收取的?希望物价局的工作人员给予回复。谢谢”。惠阳区房产管理局回复如下:第一、小区的公摊水电费包括:公共用水、自来水损耗费用及二次供水电费、小区内公共照明、智能电子监控、电梯等。第二、小区的公摊收费按照“谁受益谁分摊以及按实分摊”的原则进行,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惠府办[2005]176号文)《关于转发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凡属向住户分摊的公用水、用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户应负担的金额等。如业主“中间有3个多月没在小区里住”的情况,管理处不应该收取这段时间的公摊水电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务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5条,商品房交付后,不入住也应交全额管理费,未售的由开发商支付。可见公用水电费分摊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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