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次裁决的原则
&n
(四)在房地产及物业仲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搞准纠纷的性质
不同性质的纠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适用一些不同的法律原则。只有理清相关纠纷问 题的性质,在适用法律时才不会张冠李戴。属于权属纠纷,就适用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原则;如果属于一般债权纠纷,就适用一般债务的原则;如果属于继承纠纷,就适用继承原则;属 于其他一方未尽社会义务的纠纷,则适用行政、财政、环卫或治安等相关法规的对应原则。
2.要抓住发生纠纷的要害或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起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矛盾,要抓住主要矛盾,抓住要害或主要原因。搞准纠纷的 性质后,还要进一步搞清它主要是围绕什么权利、义务发生的。例如,搞准是产权纠纷后,还要搞清它主要是围绕确认产权发生的,还是主要围绕产权受到妨碍发生的等等。要做到这 一点,就要对纠纷的产生、经过、现状作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不能主观臆断、坐堂问案。
3.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
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方法,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用何种方法解决,均应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处理纠纷。即使通过诉讼程序的也还应本着:“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进行。借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房地产及物业的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纠纷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时效规定(即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1年以内)向其案件所属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书,申请仲裁。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 人姓名、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起诉人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具体要求、掌握的有关证据和证人等。仲裁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如符合仲裁 的法律规定条件,应在7日内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仲裁前的准备。仲裁机关受理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仲裁人。被仲裁人应在收到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员应审阅申请书和答辩书,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察及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3.开庭仲裁。在开庭仲裁前可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即开庭仲裁。开庭时,首席仲裁员宣 布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应申请回避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出示有关证据,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征询意见;然后,再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不成,由仲 裁庭评议后裁决。对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的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 决自动履行。如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或裁决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履行。
《小区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与维护》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