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后,应及时审核,并在所有单证齐全且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请求的,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凡有关本保险单的一切通知,被保险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之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自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之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自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此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退。
第三十三条 有关本条款的争议处理受中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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