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当事人便可进入仲裁申请阶段。申请时,当事人需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仲裁申请,如不予受理,还需说明理由。一旦受理,仲裁庭将提早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开庭日期。
当事人在开庭后可提出新证据,可要求进行调查鉴定,还可进行辩论。辩论终结后,将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到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当事人在申请了仲裁之后,仍可自行和解或由仲裁庭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应及时予以裁决。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刻生效。当事人若就同一纠纷想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3.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途径。当事人可选择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当事人提出申请必须具有以下条件:①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具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符合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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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应在7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若原告对人大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提起上诉。若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则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至被告,并分别告知原告和被告其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人民法院还将审阅诉讼材料,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做好了上述准备工作之后,法院将正式开庭审理。庭审将经历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和宣判几个程序。若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从而进入二审程序。上诉通常需要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上诉的裁判,包括:①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②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③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做出的判决;④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的形式要件通常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时间及上诉状。
当事人根据规定,可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当事人的上诉,只要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法院均应受理,并在收到上诉状及其副本之后的5日内将各种文书及证据传送给对方当事人和二审法院,并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进行调查询问,核对事实。若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也可直接进行判决。二审判决有三种形式: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不得再行上诉。若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4.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10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障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二)行政争议的解决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对行政机关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冲突。对于这种“官民”之争,我国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进行裁决。依照该法规定,通常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大致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它本着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保护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机构由复议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用来办理复议事项。通常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都应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八项条件:①符合申请时效,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参与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②不与行政诉讼发生冲突,即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③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受侵害者;④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⑤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⑥属于申请复议范围;⑦符合管辖范围;⑧符合法律法规其他条件。
在符合以上条件之后,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后10日内审查申请的内容,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然后复议机关全面审核所收集的事实和文件,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共有五种形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责成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被申请人负责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必须制作复议决定书,并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虽然同为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二者在审理对象、适用调解、任务和目的等方面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行政诉讼的起诉仍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受侵害者;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④有明确的事实根据;⑤受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经过审查,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则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并自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通知其应
当事人提起上诉时提交的上诉状须经原审法院进行形式审查,而后经由原审法院将上诉书传送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及全部案卷后即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阅卷,并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由合议庭成员表决通过形成,又称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若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裁定存在错误,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提出既可由当事人单独提出,又可由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请求人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②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④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住所等情况,具体的行政赔偿要求,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依据,赔偿义务机关及申请日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应在2日内经过调查决定是否受案处理,如果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立案受理,则应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请求人可自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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